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在爱国卫生活动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二.爱国卫生科学研究贡献突出的,三.爱国卫生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第二十三条 被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取消荣誉称号,一。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二。卫生质量下降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第二十四条.在爱国卫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不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月活动的.二,未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三 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药物.器械.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全部缴同级财政,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危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拒绝。阻碍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危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