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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 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 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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