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制度与管理。第十一条、每年四月为全省爱国卫生活动月 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应当结合当地实际 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第十二条.城镇实行多种形式的单位门前包清扫保洁.包绿化美化和包卫生秩序的制度、第十三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 提高全民卫生和保健意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第十四条 城市应当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按照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提高城市卫生水平。第十五条。乡.镇.村应当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创建卫生乡,镇 卫生村活动。第十六条。城市市区内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和遵守各项卫生制度.搞好室内卫生和室外环境卫生,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秩序,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和丢弃废物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污损公共设施。第十七条.医院。疗养院 科研机构、屠宰场 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 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 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第十九条 生产灭鼠和其他杀灭病媒生物的药物。器械,按照规定应当经过检验和批准的.须经省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生产.销售,第二十条。城市市区内限制养犬、养鸡,经批准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城市市区内的医院、影剧院.体育馆 机场。港口 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