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制度与管理.第十一条,每年四月为全省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应当结合当地实际。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第十二条,城镇实行多种形式的单位门前包清扫保洁 包绿化美化和包卫生秩序的制度,第十三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开展社会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卫生和保健意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第十四条、城市应当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按照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卫生水平。第十五条,乡、镇 村应当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 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第十六条,城市市区内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和遵守各项卫生制度、搞好室内卫生和室外环境卫生、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秩序、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和丢弃废物、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污损公共设施,第十七条,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及其他产生有毒 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九条,生产灭鼠和其他杀灭病媒生物的药物,器械,按照规定应当经过检验和批准的、须经省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生产。销售 第二十条.城市市区内限制养犬,养鸡,经批准饲养的 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城市市区内的医院,影剧院,体育馆。机场 港口、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 禁止吸烟.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