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制度与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四月为全省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应当结合当地实际 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第十二条。城镇实行多种形式的单位门前包清扫保洁.包绿化美化和包卫生秩序的制度.第十三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卫生和保健意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第十四条、城市应当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按照有关标准.健全 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卫生水平.第十五条。乡.镇 村应当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 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创建卫生乡。镇 卫生村活动、第十六条,城市市区内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和遵守各项卫生制度.搞好室内卫生和室外环境卫生、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秩序,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和丢弃废物,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污损公共设施.第十七条,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 屠宰场 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严禁随意倾倒、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第十九条、生产灭鼠和其他杀灭病媒生物的药物,器械,按照规定应当经过检验和批准的,须经省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生产.销售、第二十条,城市市区内限制养犬 养鸡。经批准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城市市区内的医院、影剧院。体育馆,机场。港口,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