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制度与管理.第十一条,每年四月为全省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应当结合当地实际。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第十二条 城镇实行多种形式的单位门前包清扫保洁.包绿化美化和包卫生秩序的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卫生和保健意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第十四条 城市应当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按照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卫生水平,第十五条,乡。镇。村应当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第十六条,城市市区内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和遵守各项卫生制度 搞好室内卫生和室外环境卫生,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秩序、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 粪便和丢弃废物、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污损公共设施.第十七条、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 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 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第十九条。生产灭鼠和其他杀灭病媒生物的药物,器械。按照规定应当经过检验和批准的.须经省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生产,销售、第二十条。城市市区内限制养犬。养鸡。经批准饲养的 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城市市区内的医院,影剧院 体育馆.机场、港口.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