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制度与管理,第十一条。每年四月为全省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应当结合当地实际 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第十二条,城镇实行多种形式的单位门前包清扫保洁,包绿化美化和包卫生秩序的制度。第十三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卫生和保健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第十四条,城市应当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按照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卫生水平,第十五条,乡。镇 村应当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第十六条、城市市区内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和遵守各项卫生制度,搞好室内卫生和室外环境卫生,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秩序.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和丢弃废物。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污损公共设施,第十七条.医院.疗养院 科研机构 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及其他产生有毒 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第十九条、生产灭鼠和其他杀灭病媒生物的药物,器械,按照规定应当经过检验和批准的,须经省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生产,销售、第二十条。城市市区内限制养犬 养鸡,经批准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城市市区内的医院.影剧院.体育馆.机场,港口.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