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制度与管理,第十一条。每年四月为全省爱国卫生活动月 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应当结合当地实际.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第十二条 城镇实行多种形式的单位门前包清扫保洁.包绿化美化和包卫生秩序的制度.第十三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 提高全民卫生和保健意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第十四条.城市应当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按照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提高城市卫生水平,第十五条 乡、镇 村应当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 修建卫生厕所 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第十六条 城市市区内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和遵守各项卫生制度,搞好室内卫生和室外环境卫生、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秩序,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和丢弃废物。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污损公共设施,第十七条,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第十九条。生产灭鼠和其他杀灭病媒生物的药物,器械,按照规定应当经过检验和批准的。须经省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生产、销售,第二十条,城市市区内限制养犬,养鸡。经批准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 城市市区内的医院,影剧院。体育馆、机场、港口.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