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第十一条 每年四月为全省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 应当结合当地实际 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第十二条 城镇实行多种形式的单位门前包清扫保洁 包绿化美化和包卫生秩序的制度。第十三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卫生和保健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第十四条,城市应当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按照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卫生水平。第十五条,乡 镇,村应当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第十六条 城市市区内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和遵守各项卫生制度。搞好室内卫生和室外环境卫生。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秩序.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和丢弃废物.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污损公共设施。第十七条。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第十九条、生产灭鼠和其他杀灭病媒生物的药物 器械,按照规定应当经过检验和批准的。须经省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生产、销售,第二十条。城市市区内限制养犬。养鸡,经批准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城市市区内的医院 影剧院,体育馆,机场 港口。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