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特色风貌保护,第四十五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本市特色风貌的保护、特色风貌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严格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四十六条。特色风貌的主要保护内容包括,一,由山体,水体,海岸.沙滩.礁石等自然要素构成的环境风貌.二,历史城区.历史风貌街.片.区、历史风貌建筑.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风貌.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第四十七条,对环境风貌的保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建设行为 合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空间形态 保护城市景观视廊,景点和城市天际轮廓线,保护城市整体风貌,第四十八条,本市沿海道路临海一侧地带应当作为重点地段进行规划和管理。沿海道路临海一侧生活岸线、应当规划建设为公园,绿地.部分未划入公园的用地。应当明确用地性质.严格界定用地范围,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 第四十九条,鼓浪屿,万石山应当根据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鼓浪屿应当严格保护历史风貌.控制建筑总量 建筑体量、层数 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必须大于百分之五十。万石山应当严格保护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控制各类建设行为.有计划地往外迁移景区内居民.第五十条.历史风貌街区应当整体保护 保持其传统的空间尺度,道路线形.历史风貌和建筑环境,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设强度,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基础设施.中山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以北路段,集美学村以及由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当保持原历史风貌。第五十一条。历史风貌街、片,区,历史风貌建筑和依照城乡规划确定需要进行建筑立面控制管理区域的建筑涉及外立面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外立面变更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迁建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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