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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实施有关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实施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第五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监管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抄告反馈制度,记录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活动.第五十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将以下城乡规划信息、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一、经依法制定和修改的城乡规划,二、规划许可的条件.程序和作出的许可决定,三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四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 并配备方便查询的设施.设备 第五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实施过程中建设。设计,测绘等单位及个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对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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