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已取得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限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处以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二。不危害公共安全 公共卫生,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三。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的 四。法律 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建设工程复测.擅自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