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0 24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莆政综 2011.61号,加强对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科学测算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合理确定幼儿园发展数量和区域布局,原则上城镇服务人口1万人、农村服务人口3、6千人应设置1所幼儿园,每所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第三条。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区等、应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的,千人指标 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幼儿园,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含规划管理单元.时,要同步做好住宅区幼儿园规划布点工作。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方案时.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配套幼儿园提出规划条件要求。确定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和用地面积。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幼儿园的配套建设有明确要求的。可在供地前的规划条件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没有明确要求的.可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按国家居住区有关标准规范配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土地使用权属和房屋所有权属归教育主管部门.第五条.幼儿园的建设选址、应当本着方便群众接送的原则.靠近居民区 凡是新建住宅小区,均应按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中已明确幼儿园预留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重新确定的幼儿园建设预留地不少于原有规划用地面积、第六条,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达不到配套幼儿园指标的。规划部门应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和居住人口、对幼儿园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 调整、但不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指标.第七条,配套幼儿园用地的选址定点,设计方案 建设规模,标准和建设时序等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确定,配套幼儿园建设前,具体建设方案须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要严格把关 确保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与相应的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八条,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 配套幼儿园不能首期建设的、可在后期建设中完成,配套幼儿园不能与整个新建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九条、开发单位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作为配套幼儿园的使用单位要参与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开发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房产产权交教育主管部门 并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第十条 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在教育主管部门与住宅小区开发单位交接后,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土地批准文件、规划审批的图纸,与住宅小区开发单位的幼儿园交接单和税务部门的涉税证明.向市产权交易登记部门和市国土部门办理权属登记.第十一条、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交付教育主管部门后,由教育主管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 或由教育主管部门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禁改变性质和用途 竞标所得必须用于学前教育事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居民子女入园的需求 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幼儿园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优先就地,就近安置原则、根据中长期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和、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源.2007。316号 规定,划拨符合需要的土地面积、园舍建筑面积不少于原拆迁的建筑面积。并按原用途归还产权,互不计价、第十三条。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颁布前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已经举办并通过审批的幼儿园要加强管理.办成普惠性的规范幼儿园.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配套幼儿园可由开发单位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也可委托教育主管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主管部门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对擅自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和教育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不定期组织开展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