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投诉处理.第十八条.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徇私情,秉公执法。第十九条,采管办在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并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责任方或违约、违规方以责令改正 警告、经济赔偿,罚款,宣布招标无效直至取消资格等处罚,第二十条,采管办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当事人暂停采购活动,对争议较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投诉、采管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组成投诉仲裁小组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仲裁,仲裁处理期间 采购办应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暂时中止该项目的采购事宜.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采管办在处理投诉事项时,需要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投诉当事人对采管办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采管办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采管办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过程中、对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应当保守秘密.第二十四条,采管办对伪造投诉证据,诬告等恶意投诉。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是采购单位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建议其主管部门或纪律。监察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是中介机构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取消其1,3年代理政府采购的业务资格 是供应商的 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予以公布.或取消其1,3年进入青海省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以上如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有关方面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一 经采管办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二 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三,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或拒绝配合的 四。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五.有其他终结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