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投诉处理.第十八条。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不徇私情、秉公执法。第十九条,采管办在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责任方或违约,违规方以责令改正,警告,经济赔偿、罚款,宣布招标无效直至取消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条、采管办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当事人暂停采购活动.对争议较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投诉,采管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组成投诉仲裁小组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仲裁,仲裁处理期间 采购办应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暂时中止该项目的采购事宜.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采管办在处理投诉事项时、需要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二十二条,投诉当事人对采管办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采管办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 采管办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过程中、对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守秘密。第二十四条,采管办对伪造投诉证据,诬告等恶意投诉、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是采购单位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建议其主管部门或纪律.监察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是中介机构的 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或取消其1,3年代理政府采购的业务资格,是供应商的、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予以公布、或取消其1 3年进入青海省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 以上如构成犯罪的 依法提请有关方面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 一 经采管办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二 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三、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或拒绝配合的。四 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五.有其他终结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