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投诉处理。第十八条.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不徇私情 秉公执法。第十九条 采管办在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责任方或违约,违规方以责令改正,警告、经济赔偿.罚款,宣布招标无效直至取消资格等处罚,第二十条、采管办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当事人暂停采购活动,对争议较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投诉、采管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组成投诉仲裁小组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仲裁.仲裁处理期间.采购办应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暂时中止该项目的采购事宜、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采管办在处理投诉事项时.需要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二十二条,投诉当事人对采管办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采管办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采管办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过程中,对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守秘密,第二十四条 采管办对伪造投诉证据 诬告等恶意投诉,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是采购单位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建议其主管部门或纪律.监察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是中介机构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取消其1 3年代理政府采购的业务资格,是供应商的、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予以公布。或取消其1,3年进入青海省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 以上如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有关方面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一.经采管办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二。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三,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或拒绝配合的.四,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五。有其他终结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