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投诉处理 第十八条.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徇私情,秉公执法,第十九条.采管办在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并区别不同情况 给予责任方或违约.违规方以责令改正。警告.经济赔偿。罚款 宣布招标无效直至取消资格等处罚。第二十条,采管办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当事人暂停采购活动 对争议较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投诉.采管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处理 必要时可以组成投诉仲裁小组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仲裁。仲裁处理期间.采购办应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暂时中止该项目的采购事宜,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采管办在处理投诉事项时,需要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的 有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二十二条,投诉当事人对采管办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采管办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采管办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过程中、对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守秘密.第二十四条 采管办对伪造投诉证据、诬告等恶意投诉 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是采购单位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建议其主管部门或纪律,监察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是中介机构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取消其1.3年代理政府采购的业务资格。是供应商的,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予以公布 或取消其1 3年进入青海省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以上如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有关方面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一,经采管办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纠纷得到解决的 二。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三.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或拒绝配合的,四、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五,有其他终结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