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投诉受理程序。第十条,当事人在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质疑当事人提出质疑 被质疑当事人在收到质疑当事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第十一条 质疑当事人对被质疑当事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质疑当事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其他投诉受理主体投诉,第十二条,当事人投诉时 可以直接递交投诉材料.也可以通过邮局邮寄投诉材料,还可以打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电话投诉的投诉人.应当依照受理部门的要求补充投诉材料。第十三条。采管办接受投诉时,应对投诉书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审查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并填写、政府采购监督投诉记录 第十四条、采管办在接受投诉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政府采购监督投诉审核意见 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作出.政府采购监督投诉处理决定.对投诉内容超出投诉管辖范围的转交其他投诉受理主体。其他投诉受理主体投诉处理程序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采管办在接受投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并送达投诉当事人和被投诉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主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并向投诉当事人说明理由。第十六条.采管办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诉 可不予以受理,对不予以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当事人 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七条,对其他部门或单位转来的投诉事项,凡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且投诉材料齐全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