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质疑和投诉范围,第四条。当事人认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评标、咨询专家有以下行为的可以提出质疑或投诉.1,违反政府采购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2。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运行程序的行为,3,政府采购方式、采购内容、采购过程等违规行为。4、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执行.验收等违规行为.5,违反规定向投标人透露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行为,6.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对下列质疑和投诉不予受理。一、非政府采购项目的争议和纠纷而引起的投诉.二 不能提供被投诉当事人有关违法违纪违规证据的、或不能明确指定被投诉当事人的.三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 新理由的 四.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五.不符合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的.第五条,质疑与投诉受理主体的职责范围.一、质疑与投诉受理的主体,质疑受理的主体.采购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投诉受理的主体,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省纪委,省监察厅 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处,省财政厅条法税政处和监督检查局.二。职责范围。1、采购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理,政府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内容,采购过程与结果的质疑、政府采购合同争议与纠纷的质疑,2。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受理。政府采购执行中违规操作行为的投诉,违规向投标人透露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情况信息及其他涉及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3.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处 受理,违反有关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投诉.4。省财政厅条法税政处.监督检查局受理.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违反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行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