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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 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市,区,市 人民政府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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