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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征收评估。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房屋市场价格,异地补偿房屋价款.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本条例规定的房屋市场价格,以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评估确定.第四十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录,供当事人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订立评估委托合同。区、市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评估委托合同在签订后的十五日内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房屋征收评估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邻近 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朝向,楼层等状况进行,被征收人的土地权属面积大于房屋占地面积的 征收评估时应当对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房屋征收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制定。第四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评估结果,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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