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征收补偿、第十八条,被征收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 私有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公有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计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和计租表上未载明建筑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房屋计租表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计租表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第十九条 征收补偿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 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外,由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第二十条,征收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用途、实行就地或者异地房屋补偿.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当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提供补偿房屋,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该建设工程规划时、在满足城市规划和国家标准规范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征收人就地房屋补偿的需要。第二十一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四.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前款规定应补偿面积的部分 按照补偿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增加的实际。适时提高最低补偿面积标准,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本条规定的补偿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二条.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被征收人 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房款的、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异地房屋补偿 第二十三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 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该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前款规定的公摊面积比例,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县级市的公摊面积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本条所称公摊面积比例、是指建筑物公用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第二十四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的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结算差价款.第二十五条,征收范围内的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补偿方式且被征收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征收房屋应当支付的价款,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原房屋承租人进行房屋补偿、补偿房屋的产权归原房屋承租人 二.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同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补偿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征收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 余款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给被征收人。三、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与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补偿,补偿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六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 由被征收人按照补偿房屋的市场价格支付房款,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市场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金,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与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计算的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房屋价款和货币补偿金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结算差价款,第二十七条.征收依法实施行政代管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货币补偿金或者补偿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管、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第二十八条,征收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建筑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补助,由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 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第二十九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需要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或者提供周转房 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第三十条.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搬迁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