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经调查和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后,医疗单位除应承担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外。还应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病员情况。给予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一,一级医疗事故。十八周岁至五十九周岁成年人,补偿费为二千至三千元、八周岁至十七周岁青少年或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补偿费为一千至一千五百元.七周岁以下儿童.补偿费为五百至一千元,待分娩胎儿,补偿费为二百至三百元,二。二级医疗事故。十八周岁至五十九周岁成年人、补偿费为为一千五百至二千五百元,八周岁至十七周岁青少年或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补偿费为九百至一千二百元.七周岁以下儿童,补偿费为四百至八百元,三周岁以下婴儿,补偿费为一百五十至二百五十元.三,三级医疗事故。十八岁至五十九岁成年人、补偿费为一千至一千五百元、八周岁至十七周岁青少年或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补偿费为八百至一千元。七周岁以下补偿费为三百至六百元,三周岁以下婴儿,补偿费为一百至二百元、病员年龄时,满半岁不满一周岁的、按一周岁计算,第二十五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医疗单位给予病员或其家属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其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因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或其家属生活困难者,病员是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病员属于无生活来源的农民和城市居民 经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 由当地民政部门依照救济政策予以适当解决.第二十六条,病员因医疗事故致残 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或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无家属又无单位的 由医疗单位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落实接收安置地点和供给关系后,方可出院、第二十七条,病员因医疗事故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一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处理,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无家属的,由病员所在单位领回、第二十八条。对于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医疗单位应根据医疗事故等级。情节轻重 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 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撤职,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降职。第二十九条、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可免于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研究生 进修人员 实习生发生医疗技术事故。一般由带教医师承担责任,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医疗单位应将医疗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转派出单位处理,研究生,进修人员,实习生因发生医疗事故所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的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和派出单位各负担一半 第三十一条 乡村医生,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给予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医疗事故补偿外。还可处以一年内停业或者吊销其开业执照,第三十二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 医务人员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材料、或私自向病员及其家属提供资料,唆使病员及其家属无理取闹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而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 违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