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医疗事故的鉴定、第十八条 自治区。地,县。市.区。三级都要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要选择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中级职称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 各级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全民.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和乡村医生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依照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分析标准。试行草案,执行。第二十条。自治区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其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地市,县,市、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其他证明材料、不能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高等院校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单位,人民解放军驻宁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或医疗单位对处理有争议时,可向当地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一条.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后,应认真调查研究、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集体讨论 以出席者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中,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或复查.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符合医学科学原理 鉴定结论应发给双方当事人 单位,各一份.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 第二十二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 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鉴定委员会独立进行鉴定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第二十三条。鉴定工作可以收取鉴定费,自治区级每次二百元,地市级每次一百五十元,县.市。区.级每次一百元,鉴定费先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垫支、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申请鉴定的一方负担,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时、应另行支付鉴定费、鉴定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