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第十八条。自治区、地。县、市。区、三级都要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要选择有临床经验 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中级职称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各级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全民,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和乡村医生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 依照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分析标准、试行草案.执行 第二十条 自治区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其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地市,县,市,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其他证明材料。不能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高等院校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单位。人民解放军驻宁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病员及其家属或医疗单位对处理有争议时。可向当地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一条,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后,应认真调查研究.审阅有关资料 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集体讨论.以出席者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书面鉴定结论 在鉴定中 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或复查.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鉴定结论应发给双方当事人。单位.各一份、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 第二十二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鉴定委员会独立进行鉴定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第二十三条.鉴定工作可以收取鉴定费。自治区级每次二百元,地市级每次一百五十元 县,市、区。级每次一百元、鉴定费先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垫支.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 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申请鉴定的一方负担。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时,应另行支付鉴定费 鉴定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