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第十八条,自治区、地,县、市,区,三级都要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要选择有临床经验 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中级职称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各级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全民。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和乡村医生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依照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分析标准。试行草案,执行。第二十条。自治区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其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地市 县,市.区 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其他证明材料,不能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高等院校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单位、人民解放军驻宁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或医疗单位对处理有争议时、可向当地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一条。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后、应认真调查研究,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集体讨论.以出席者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中 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或复查 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鉴定结论应发给双方当事人。单位。各一份、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第二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鉴定委员会独立进行鉴定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第二十三条、鉴定工作可以收取鉴定费。自治区级每次二百元,地市级每次一百五十元。县.市,区、级每次一百元 鉴定费先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垫支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申请鉴定的一方负担。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时、应另行支付鉴定费。鉴定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