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境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第四条 除。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外。在诊疗护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属医疗事故 一.限于科学技术水平。对疑难.特殊.罕见病例难以诊治的,二 医疗器械在使用中突然发生故障,或因突然停电影响诊治工作的 三.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正常,或按规定不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药物过敏反应的、四。手术中,虽按技术操作过程进行,但困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 肿瘤浸润等原因而损伤周围组织或脏器出血等意外,或因病情严重,手术后发生组织粘连。破溃,出血,继发性感染等情况的。五、按规定使用麻醉药物、因病员对麻醉药物的特殊反应而发生意外的、六,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副作用的,七 应用新技术 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 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其签字同意并做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八、经准备并按操作远程进行肝。肾。脑室。心包等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发生意外的,第五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六条。病员、家属及病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本细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