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境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 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第四条,除 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外,在诊疗护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属医疗事故,一、限于科学技术水平.对疑难,特殊.罕见病例难以诊治的、二.医疗器械在使用中突然发生故障 或因突然停电影响诊治工作的 三。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正常.或按规定不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药物过敏反应的,四,手术中,虽按技术操作过程进行。但困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损伤周围组织或脏器出血等意外,或因病情严重.手术后发生组织粘连,破溃.出血,继发性感染等情况的,五.按规定使用麻醉药物,因病员对麻醉药物的特殊反应而发生意外的。六 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 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副作用的 七、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其签字同意并做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八,经准备并按操作远程进行肝,肾、脑室 心包等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发生意外的.第五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六条 病员.家属及病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第七条 本细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