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境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第四条、除,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外。在诊疗护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属医疗事故.一、限于科学技术水平.对疑难。特殊、罕见病例难以诊治的 二 医疗器械在使用中突然发生故障.或因突然停电影响诊治工作的 三。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正常,或按规定不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药物过敏反应的,四。手术中 虽按技术操作过程进行,但困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损伤周围组织或脏器出血等意外,或因病情严重 手术后发生组织粘连.破溃,出血 继发性感染等情况的。五,按规定使用麻醉药物。因病员对麻醉药物的特殊反应而发生意外的。六,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副作用的、七、应用新技术、新疗法 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其签字同意并做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八 经准备并按操作远程进行肝,肾 脑室,心包等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发生意外的.第五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六条。病员、家属及病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第七条、本细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