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 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境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因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第四条。除,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外,在诊疗护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属医疗事故,一,限于科学技术水平、对疑难。特殊 罕见病例难以诊治的,二.医疗器械在使用中突然发生故障,或因突然停电影响诊治工作的。三。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正常、或按规定不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药物过敏反应的 四。手术中,虽按技术操作过程进行 但困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损伤周围组织或脏器出血等意外、或因病情严重.手术后发生组织粘连,破溃,出血.继发性感染等情况的。五,按规定使用麻醉药物。因病员对麻醉药物的特殊反应而发生意外的.六 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副作用的,七,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其签字同意并做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八,经准备并按操作远程进行肝,肾、脑室,心包等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发生意外的.第五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及时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六条、病员、家属及病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第七条,本细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