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境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诊疗护理过失 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第四条,除。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外,在诊疗护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属医疗事故,一,限于科学技术水平 对疑难。特殊.罕见病例难以诊治的、二 医疗器械在使用中突然发生故障,或因突然停电影响诊治工作的,三,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正常。或按规定不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药物过敏反应的、四.手术中、虽按技术操作过程进行.但困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 肿瘤浸润等原因而损伤周围组织或脏器出血等意外.或因病情严重,手术后发生组织粘连 破溃,出血、继发性感染等情况的.五。按规定使用麻醉药物.因病员对麻醉药物的特殊反应而发生意外的,六、在药物 包括生物制品 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副作用的,七,应用新技术 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其签字同意并做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八 经准备并按操作远程进行肝 肾 脑室,心包等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发生意外的、第五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 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六条、病员 家属及病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第七条,本细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