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 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境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第四条、除。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外 在诊疗护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属医疗事故,一、限于科学技术水平 对疑难 特殊 罕见病例难以诊治的、二 医疗器械在使用中突然发生故障,或因突然停电影响诊治工作的,三 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正常,或按规定不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药物过敏反应的,四.手术中。虽按技术操作过程进行 但困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损伤周围组织或脏器出血等意外。或因病情严重,手术后发生组织粘连。破溃.出血,继发性感染等情况的、五.按规定使用麻醉药物,因病员对麻醉药物的特殊反应而发生意外的,六.在药物 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副作用的,七 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其签字同意并做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八,经准备并按操作远程进行肝,肾 脑室,心包等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发生意外的。第五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 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六条,病员.家属及病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第七条.本细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