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医疗事故的鉴定,第十二条,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以下简称鉴委会.鉴委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 作风正派的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若干人组成,鉴委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鉴委会负责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自治区鉴委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盟 市。旗县、市 鉴委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部队所属的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如需提请当地鉴委会进行鉴定的,由部队主管部门向相应的地方鉴委会提出申请、第十四条,鉴委会接到委托后、应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 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料或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鉴定时.医患双方代表可到会陈述意见并递交有关材料,物证或回答提问,不参加鉴定讨论、第十五条、鉴委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鉴委会成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被鉴定的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以及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鉴委会成员应当回避.病员或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回避要求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鉴委会成员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非鉴委会成员和未经鉴委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 上级鉴委会成员不能兼任下级鉴委会的职务,也不能参加下级鉴委会的鉴定工作,第十六条.在鉴定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时,由参加鉴定的委员表决,以半数以上人的意见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人员 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讨论情况 违者给予严肃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委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委会成员进行威胁 利诱,辱骂。殴打、第十七条 医疗事故的鉴定收取鉴定费。鉴定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