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下称不良后果、的。第三条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然有诊疗护理过失,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医务人员按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诊治、但由于意外事故以及由于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包括,猝死,栓塞,过敏,心脏骤停。内脏.血管自发破裂,按操作规程进行的心脏直视手术后复苏失败等,三 在药物 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副反应。四,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术后出现肠粘连,出血.肠痿等与手术本身有关的病证 五。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 解剖层次不清,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损伤周围组织或脏器的。六、在诊疗过程中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 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 向病员或家属说明情况 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并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七、在抢救治疗过程中.医生为保护病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经上级批准征得家属同意实施了截肢,脏器切除及损害组织和功能的。八,因病员及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务人员嘱咐或拒绝检查治疗等不配合诊疗行为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各类医院。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武警部队医院。驻区单位医院对地方开放部分,疗养院 防治站、所。企 事业单位所属卫生所,室、或门诊部,保健站,所 城乡卫生院 所。以及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