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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九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 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 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牧区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促进计划生育。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合作医疗 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给予优待和照顾,第四十一条.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第四十二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享受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享受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的。增加产假三十日 可以适当补助托幼费 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前两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第四十三条 对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农牧民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第四十五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从批准之月起停止各种优待。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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