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六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仍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六,夫妻双方均在国有农牧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不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待遇 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第十八条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 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原配偶 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 夫妻双方再婚前一方丧偶,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都为女孩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再婚夫妻 其生育除适用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 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不再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二十条、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内到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 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确有本条例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申请生育子女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