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 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的 依照约定,第二十六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的支付时间、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议定并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实行货币补偿的私有住宅 在公告搬迁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一次性价格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 应根据每一个拆迁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拆迁人提交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第二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 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对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有住宅.被拆迁人一次性付清产权调换补差款并在公告搬迁时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签订协议的,拆迁人可对被拆迁人应缴纳的补差款给予相应的优惠 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 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被拆迁户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优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公告搬迁时当地民政部门确定的为准。其对象为产权人或产权人的配偶、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应给予照顾.在安置时。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超面积差价款按实际成本价结算。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优惠。持有城市最低保障金领取证、他处无住房的被拆迁人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水。电 气安装立户费,由拆迁人承担,第二十八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 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对直管公房住宅房屋的拆迁。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且承租人他处无住房的、被拆迁人可以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补偿承租人后解除租赁关系 租赁关系解除后 只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也可以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20,将被拆迁房屋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购房后,按本办法的规定选择补偿方式.被拆迁人不同意出售被拆迁房屋。又不能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由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直管公房非住宅的拆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评估总额的1、给予承租人一次性补偿,原租赁关系解除、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直管公房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资金全部用于廉租房的建设,对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自管房屋的拆迁.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已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或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只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第三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独立 客观 公正地进行评估.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价格达成协议的,可以不进行评估,估价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由估价机构同时印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第三十一条。城市房屋拆迁评估 分为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成片拆迁和集中安置的,一般应先进行分类评估。分类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等类型及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进行的每层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分户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 建筑面积.成新.朝向,楼层 装修。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按户进行的评估。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应当由同一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与估价机构签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估费用.第三十二条。拆迁规模较小,零星安置或者有特殊情形的 可以直接实行分户评估、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定或者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并承担评估费用.拆迁当事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协商不成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结果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要求分户评估,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定或者抽签确定估价机构,由要求方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并承担评估费用.第三十三条.拆迁当事人根据评估结果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或者安置房屋价格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书面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裁决机关应当对估价机构的评估方法,评估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规范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规范的。应当责令原估价机构重新评估或者指定估价机构另行评估、其费用由原估价机构承担.裁决机关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审查,作出裁决前也适用调解的原则.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严格按照估价技术规范进行、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土地价值的评估,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失效的.估价时点为重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房屋拆迁分期分段实施的 估价时点为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 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办法 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第三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已确定的评估价格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 用于拆迁安置、安置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对拆迁安置地点,安置房源.户型 设施等进行实地查核,安置用房应当具有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条件、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必须按以下标准完善室内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一.水。电.气表安装到户,二 室内照明.光纤,电话线路采用暗线预埋 三、卫生间配蹲便器.面盆。墙地面贴瓷砖。四,厨房墙.地面贴瓷砖,五。进户安装防盗门。室内安装木门 六,安装铝合金窗、七。室内墙面,楼面采用仿瓷,第三十七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八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需要过渡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使用面积的同区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额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自合同约定的被拆迁房屋交房之日起,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给予45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 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一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该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二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具体补偿标准.一 搬迁补助费 按每个产权户500元计发,生产性企业的生产设备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市中区。东兴区城区范围内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5元计发,资中、威远,隆昌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计发,各乡镇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每月2、2元计发.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办法的规定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最低保底价政策 每个产权户每月最低临时安置补助费为200元,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执行最低保底价政策。三,停产、停业补助费.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评估总额的0。6 按月计发、每月最低不低于300元,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加发停产.停业补助费.逾期不足6个月的,每户每月增加100元,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每户每月增加200元、逾期1年以上的每户每月增加400元。第四十三条、因城市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水 电 气.闭路电视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拆迁时规定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第四十四条,贯彻先搬迁先安置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按规定的搬迁时间和安置范围,对先搬迁户 可优先选择住房,拆迁人对在公告搬迁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可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