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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材料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 产权归属 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事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取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向临时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 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 解释工作.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时间.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逾期未申请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拆迁人应当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经规划部门批准变更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后5日内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公司。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 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 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 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 面积、用途、结构、楼层,二。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三,实行产权调换的、载明安置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结构和拆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拟制,供拆迁当事人使用、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内江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以执行。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七条.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 或者未向公证机关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不得擅自组织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 文物古迹房屋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专户。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拆迁人逾期未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使用专户储存的补偿安置资金、就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处置。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安置后3个月内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送完整的拆迁安置档案资料、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安置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凭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安置用房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同时办理原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注销。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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