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 则,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可以提出意见.并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欠薪企业预警制度.对发生欠薪行为的企业。视其欠薪情况分别列入专门的监督和警示名单、实施重点监察,向社会警示.第四十六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属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参加本市各级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第四十七条,企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补足劳动者工资。并可以责令按照所欠工资部分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克扣 欠付或者无故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或者降低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三 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限期内未支付所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企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企业除支付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外、按照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以及拒绝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