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 则,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可以提出意见,并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欠薪企业预警制度.对发生欠薪行为的企业 视其欠薪情况分别列入专门的监督和警示名单、实施重点监察。向社会警示,第四十六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属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参加本市各级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第四十七条.企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补足劳动者工资,并可以责令按照所欠工资部分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克扣。欠付或者无故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或者降低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三。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限期内未支付所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企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企业除支付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外,按照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逾期不支付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以及拒绝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