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 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 专项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二、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三,按照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其他费用.第四条。工资支付应当遵循按劳分配。按时足额,适时增长 集体协商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原则,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经贸.工商。税务,建设 人事 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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