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资的保障支付 第三十七条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强求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第三十八条 除下列费用外,企业不得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个人所得税。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 依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要求代扣的费用、四.法律 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九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企业可以按照本企业劳动规章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可以逐月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条。企业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纪的劳动者扣减工资的。扣减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四十一条,除有下列情形外,企业不得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一.不可抗力,二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 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 或者职工本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上述延期支付情形消失后 企业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无力支付或者负责人逃匿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成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四十三条.建筑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再行分包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将人工工资的数额、支付标准和办法、支付时间作为必要条款.予以明确约定、并负责监督 检查,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结清工程款 致使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成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