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十四条,企业对于初次参加工作人员、调入人员。部队复员退伍人员等新进人员工资标准的确定,可以通过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加以规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其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的工资,第十六条。企业新进人员的当月工资.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按照其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照实际完成工作情况支付工资.第十七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当选代表出席乡、镇 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三.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四、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表彰性活动 五,非专职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的规定参加工会活动,六,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七,参加其他社会活动,第十八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陪护假期间 企业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假期工资,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假期工资,约定的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第十九条。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未约定病假津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病假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二十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 在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医疗期内.停止领取工资.改为享受工伤津贴,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致完全,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或者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停止领取工资。改为享受伤残抚恤金.工伤津贴和伤残抚恤金的支付及标准按照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在规定的产假期内。停止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支付及标准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第二十二条。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150 支付劳动者工资,二。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第二十三条,实行计件工资 包括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形式以及其他相类似工资形式 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任务,或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由企业依法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第二十四条,按照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照200 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第二十六条,由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和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加班加点工资必须在下个付薪日之前结清,如企业已在三个月内安排其同等时间补休的。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但补休安排应当在下个付薪日之前通知劳动者。第二十七条,妇女节、青年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或者参加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第二十八条 企业支付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计算。一.实行岗位工资制的 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二.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 三、实行技能工资制的 为劳动者本人月技能工资、四,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为计件单价,五、实行其他工资制的,为企业与劳动者的约定工资 除实行计件工资制的 计发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经与企业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60、的水平支付生活费、第三十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在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可以不支付责任者本人工资,第三十一条,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 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期间的劳动者、企业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受纪律处分、企业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变动岗位和职务的。应当由企业按照劳动者变动后的岗位和职务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第三十四条,劳动者符合退休或者领取定期生活费条件的、其工资支付到劳动者办理退休或者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之月止,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企业方面的原因未及时给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其工资,第三十五条,劳动者死亡的 其工资支付到死亡之月止,第三十六条,企业依法破产或者解散进行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支付欠付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