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督与救济 第三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信息查询系统 供职工查询、监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三十五条、基层工会对所在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用人单位拒不接受的、基层工会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由上一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不予改正的。工会可以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三十八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职工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三十九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 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四十条,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 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 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 职工认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劳动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成立职工法律援助组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为职工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法律援助,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按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征信管理机构.工商、银行等相关单位,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