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或者终止过程中 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第三条 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四条,职工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履行劳动合同约定。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工业与信息化、建设,卫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第七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职责的.工会有权依法要求纠正.职工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