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二 侵占,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三,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四。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五,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 污水和抛掷杂物,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违章搭建 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八,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九.违反规定从事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改正 拒不改正的 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收费。管理和费用的使用办法等事项 由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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