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一般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事项作出决定和进行管理,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意见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提议。或者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可以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 逾期仍不召开的。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召开.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管理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履行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四。协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前款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由委员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应当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第十六条 1 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 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但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咨询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 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五、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 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