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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公民卫生意识。提高全社会卫生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 使城乡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六条.市 县 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依照本条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配备专 兼、职人员、在所在地爱卫会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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