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改善城市水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利用雨水资源、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 2016 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项目立项 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移交、运营维护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 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注重规划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通过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新建区.成片开发区,各类园区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城市建成区应强化区域整体治理,并结合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的有机更新,最大限度地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护城市水环境 综合利用雨水资源,缓解城市内涝,第四条,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 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水务。节约用水、防汛抗旱。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水文水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 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推广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 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 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 第六条.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意识,第二章,规划,立项与土地利用管理第七条。市规划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和晋宁区.东城和南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县 市,区政府,国家及省级开发园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 组织编制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按规划报批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年径流污染削减率等控制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落实到基本地块,城市水系,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控制指标.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投资估算,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 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十条,海绵城市建设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根据汇水分区、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绩效考核的科学性、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原则。组织编制分区的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相关指标要求、并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项目所属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第十一条,新建项目土地出让时.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定控规确定的海绵城市管控要求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过程中落实相应指标要求.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水系等基础设施用地选址时 应当兼顾其他用地 综合协调设施布局 优先考虑利用或保留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闲置土地等用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海绵型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基础设施用地、未经批准 不得改变用途.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内容.纳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定中.并依据法定控规的相应要求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时、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要求设计单位依据建设项目条件提出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措施说明。并予以审查 第十五条,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同期配套建设海绵设施、一.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 同期配套建设海绵设施,二,城市道路与广场市政工程项目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因地制宜配套建设海绵设施.三。城市公园与绿地市政工程项目应结合周边水系 道路,市政设施等 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增强公园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为滞蓄和净化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第十六条 既有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要求统筹有序进行提升改造 第十七条,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建设。应当重点加强城区易涝点整治和雨水管渠,泵站。雨水调蓄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实施城市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改造,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净化.控制初期雨水污染 加强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施的衔接、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第十八条 城市河道水系整治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实施河道生态修复.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保护现有湿地、构建良性水循环系统 改善水环境质量,提高城市河道水系输排水能力,第十九条 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建设资金,应当纳入项目主体工程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既有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与广场 公园与绿地纳入海绵型改造的项目,以及城市排水管网建设.防洪排涝.河道水系整治等项目的投资应由相应的实施主体列入海绵城市建设或水污染防治等投融资计划、第二十条。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指导,督促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海绵设施同期配套建设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或者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并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审查或备案情况,城市道路与广场工程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对海绵设施设计方案进行专项审查、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应当有海绵设施设计专项审查的内容,城市公园与绿地工程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或者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设计专篇或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 通过专家评审后.报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初步设计方案应满足汇水分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方案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指导 督促列入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城市排水设施 防洪排涝,河道水系整治等项目建设,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并定期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将海绵设施专项设计纳入审查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第二十五条,市滇池管理局和县。市.区排水管理部门在进行排水技术审查时,应当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及区域雨水排放管理要求,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海绵设施的设计。监理或施工 第二十七条.建立海绵城市动态监测考核及一体化管控平台.对入滇河道断面,地下水和区域管网排放口的水量,水质以及降水等进行监测,为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章,竣工验收和移交第二十八条.新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后应当纳入主体工程项目统一验收.新建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后应当纳入新建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 节约用水等主管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是否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 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对配套建成的海绵设施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 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统计台账.并定期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新建海绵设施信息。第二十九条 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与海绵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相关的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 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提升改造的、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在申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出具的海绵设施建设相关验收材料作为必要的申请材料、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第三十一条.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城市道路与广场市政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广场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城市公园与绿地市政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园绿地的实际权属部门 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 以上项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PPP合同约定进行移交管理。第五章、运行维护管理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与广场项目的海绵设施由负责城市道路与广场管养的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公园与绿地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园绿地的实际权属部门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建筑与小区项目的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以上项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内由海绵城市PPP项目公司负责设施运营和维护,运营期期满后,海绵设施移交相关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三十三条,负责海绵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做好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确保海绵设施正常运行,一。建立健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 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二,对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维护和维修 避免擅自占用.堵塞.拆改,废除海绵设施和向海绵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三,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台帐,并做好记录和统计,第三十四条,在海绵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损坏设施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订保护方案。并在建设前通知设施运行管理单位 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应当按照设施原有功能及时修复。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 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海绵设施包括城市雨水的入渗、滞蓄,收集、净化、利用.调蓄。排放等设施.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