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受理与办理,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 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信访事项,第二十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事项 信访人向其中一个机关提出的 该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信访人向涉及的两个或者个以上国家机关提出的,由最先收到来信。来电或者接待来访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一条、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合并,分立或者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受理.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 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第二十三条.信访人采用书信 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分类登记。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第二十五条、属于承办机关应当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自承办机关收到来信 来电或者接待来访之日起即为受理.属交办或者转办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和解决,第二十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释和说明,第二十八条、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和控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 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0日,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信访人对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国家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 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依法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单位不得推诿、敷衍 拖延,对处理决定推诿,敷衍 拖延的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其执行,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情况和交办。转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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