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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 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五 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工商.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公安、气象。人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政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拒不配合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第七条 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小区。由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区分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治改造。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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