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赣州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 江西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DBJ/T 36-024-2014
  •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等级划分规范 DB36/T 1165-2019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010年
  • 江西省政务服务“一次不跑”工作规范 DB36/T 1178-2019
  • 江西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 DB36/T 1343-2020
  • 江西省小餐饮店经营服务规范 DB36/T 1309-2020
  • 江西省水利工程标识标牌 DB36/T 1332-2020
  • 江西省高速公路双层排水沥青混凝土路面技术指南[附条文说明] DB36/T 1177-2019
  • 江西省消防条例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未按照规定一次性结算工资并付清的.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保存工资支付表或者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清单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所欠工资数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二。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的,二、拒绝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支付相关资料,证明的,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的或者隐匿,销毁工资支付相关资料,证明的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或者处罚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符合受案条件的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发现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