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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渡船和渡工、第十五条。渡船须经港航监理或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核定航区,乘客定员和装载量,核发。渡船登记证书、和.渡船检验证书.渡船更新改造后 必须重新申请丈量,核定和勘划载重线、第十六条,渡船应经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和工属具应齐全完好,进行夜间航行的。必须设置灯光信号 禁止腐损。破漏和检验不合格的渡船投入渡运、第十七条.渡工应选择责任心强,驾船技术熟练.体力胜任并持有、渡工证书、的人担任 不符合条件的渡工、应通过技术培训.经港航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并发给,渡工证书,后。方能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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