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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渡船和渡工.第十五条,渡船须经港航监理或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核定航区、乘客定员和装载量 核发,渡船登记证书,和 渡船检验证书.渡船更新改造后 必须重新申请丈量、核定和勘划载重线。第十六条。渡船应经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和工属具应齐全完好.进行夜间航行的 必须设置灯光信号.禁止腐损、破漏和检验不合格的渡船投入渡运.第十七条,渡工应选择责任心强,驾船技术熟练、体力胜任并持有 渡工证书 的人担任,不符合条件的渡工.应通过技术培训,经港航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并发给.渡工证书 后.方能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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