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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渡船和渡工。第十五条、渡船须经港航监理或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核定航区.乘客定员和装载量。核发,渡船登记证书、和 渡船检验证书、渡船更新改造后、必须重新申请丈量、核定和勘划载重线,第十六条.渡船应经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和工属具应齐全完好,进行夜间航行的,必须设置灯光信号、禁止腐损 破漏和检验不合格的渡船投入渡运.第十七条 渡工应选择责任心强,驾船技术熟练、体力胜任并持有。渡工证书、的人担任。不符合条件的渡工。应通过技术培训,经港航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并发给,渡工证书,后。方能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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