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渡船和渡工 第十五条,渡船须经港航监理或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核定航区 乘客定员和装载量。核发、渡船登记证书.和、渡船检验证书 渡船更新改造后,必须重新申请丈量,核定和勘划载重线,第十六条 渡船应经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和工属具应齐全完好,进行夜间航行的,必须设置灯光信号。禁止腐损。破漏和检验不合格的渡船投入渡运 第十七条.渡工应选择责任心强 驾船技术熟练 体力胜任并持有,渡工证书,的人担任,不符合条件的渡工、应通过技术培训 经港航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并发给,渡工证书,后,方能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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