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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渡船和渡工、第十五条 渡船须经港航监理或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核定航区,乘客定员和装载量、核发。渡船登记证书,和、渡船检验证书、渡船更新改造后.必须重新申请丈量,核定和勘划载重线、第十六条,渡船应经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和工属具应齐全完好、进行夜间航行的。必须设置灯光信号。禁止腐损.破漏和检验不合格的渡船投入渡运、第十七条.渡工应选择责任心强,驾船技术熟练、体力胜任并持有 渡工证书、的人担任.不符合条件的渡工、应通过技术培训。经港航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并发给、渡工证书.后 方能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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