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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渡船和渡工。第十五条,渡船须经港航监理或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核定航区 乘客定员和装载量 核发,渡船登记证书 和,渡船检验证书、渡船更新改造后。必须重新申请丈量。核定和勘划载重线 第十六条、渡船应经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和工属具应齐全完好 进行夜间航行的.必须设置灯光信号,禁止腐损。破漏和检验不合格的渡船投入渡运,第十七条 渡工应选择责任心强、驾船技术熟练,体力胜任并持有,渡工证书 的人担任。不符合条件的渡工,应通过技术培训、经港航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并发给。渡工证书、后,方能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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