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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渡船和渡工.第十五条 渡船须经港航监理或船舶检验机构登记 检验,核定航区,乘客定员和装载量.核发,渡船登记证书。和。渡船检验证书。渡船更新改造后,必须重新申请丈量。核定和勘划载重线 第十六条 渡船应经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和工属具应齐全完好、进行夜间航行的,必须设置灯光信号,禁止腐损 破漏和检验不合格的渡船投入渡运。第十七条,渡工应选择责任心强。驾船技术熟练、体力胜任并持有.渡工证书,的人担任.不符合条件的渡工 应通过技术培训.经港航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并发给 渡工证书,后,方能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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