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职责和奖惩,第二十二条 渡工的职责 一。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迫其违章渡运 冒险航行的要求、对不听劝阻抢渡。强渡等违章行为 渡工有权拒绝开船,二,经常检查渡船.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发现渡船破漏,损坏或其他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修理或采取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三 谨慎驾船,不超载运行,不酒后驾船,不把船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在大风,浓雾,洪水,急流等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下冒险开船,四,坚守岗位 不擅自改变渡船用途和渡运线路,五 积极宣传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口秩序,第二十三条.渡口设置单位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渡运安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宣传 教育,奖惩制度,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责任 二 按规定人数配备渡工并保持渡工队伍的稳定。在农忙、集市。节假日等过渡人员比较集中时、负责安排增开渡船的班次.组织专人维持渡运秩序,三,严格遵守核定的装载定额和航行期限.及时修理更新渡船和负责码头、候渡设施的建设。四。发生渡运事故、应积极援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四条 市 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渡口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渡口管理法规,督促并帮助所属渡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拟订,上报和组织实施渡口发展规划和船舶更新改造计划。申请 分配渡运油料,渡船修造材料和有关经费.三 加强对人民群众和渡工的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渡口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渡运事故、四,审定渡工的录用、工资。福利和奖惩事项。五 对非机动渡船的渡工考评发证。第二十五条,地.市,县。市、区 港航监督机构的职责,一、根据渡口设置单位的申请。对渡船进行检验,丈量.核定装载定额,航行期限.抗风等级,航运区域,核发、渡船登记证书.和、渡船检验证书、二、办理机动渡船机驾人员的考试发证.三.协同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四,开展安全宣传.检查,纠正渡运违章行为,五,在执行任务时.严守法纪,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二十六条,凡发生重大渡运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有渎职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港航监督人员以至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执行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运秩序成绩显著的。二,安全渡运成绩突出的,三。避免发生渡运事故的.四、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事迹突出的.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罚,一,私自设立,迁移。撤销渡口的、二 无证照渡运或不携带证照渡运的。三,刁难勒索乘客或任意提高运价的。四,酒后驾船、冒险航行,超员超载等违章作业的,五、侮辱.殴打渡工或抢渡,强渡扰乱渡运秩序的 六、损毁渡运设施或设置渡运障碍影响渡运安全的,上述各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渡口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港航监督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以15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舶或扣留 吊销有关证照。上述各项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由处罚机关缴交同级地方财政,作为渡口管理经费,第三十条.对主管机关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天内作出裁决 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