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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职责和奖惩.第二十二条.渡工的职责,一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迫其违章渡运,冒险航行的要求,对不听劝阻抢渡.强渡等违章行为。渡工有权拒绝开船.二 经常检查渡船 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发现渡船破漏,损坏或其他事故隐患 要及时进行修理或采取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报告,三。谨慎驾船。不超载运行、不酒后驾船,不把船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在大风,浓雾 洪水,急流等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下冒险开船,四.坚守岗位 不擅自改变渡船用途和渡运线路、五,积极宣传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口秩序.第二十三条。渡口设置单位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渡运安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宣传。教育、奖惩制度,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责任 二、按规定人数配备渡工并保持渡工队伍的稳定,在农忙 集市.节假日等过渡人员比较集中时.负责安排增开渡船的班次,组织专人维持渡运秩序.三,严格遵守核定的装载定额和航行期限,及时修理更新渡船和负责码头,候渡设施的建设。四,发生渡运事故。应积极援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四条、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渡口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一。组织实施渡口管理法规.督促并帮助所属渡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拟订、上报和组织实施渡口发展规划和船舶更新改造计划.申请,分配渡运油料.渡船修造材料和有关经费 三,加强对人民群众和渡工的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渡口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渡运事故。四,审定渡工的录用、工资,福利和奖惩事项,五、对非机动渡船的渡工考评发证.第二十五条,地,市.县,市,区,港航监督机构的职责,一 根据渡口设置单位的申请.对渡船进行检验.丈量。核定装载定额 航行期限,抗风等级 航运区域,核发.渡船登记证书。和,渡船检验证书、二、办理机动渡船机驾人员的考试发证,三,协同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 四。开展安全宣传 检查.纠正渡运违章行为,五 在执行任务时。严守法纪。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第二十六条.凡发生重大渡运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有渎职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港航监督人员以至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宣传、执行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运秩序成绩显著的.二.安全渡运成绩突出的。三,避免发生渡运事故的,四.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事迹突出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分别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罚,一。私自设立、迁移。撤销渡口的.二.无证照渡运或不携带证照渡运的.三.刁难勒索乘客或任意提高运价的、四 酒后驾船 冒险航行、超员超载等违章作业的,五,侮辱。殴打渡工或抢渡,强渡扰乱渡运秩序的,六 损毁渡运设施或设置渡运障碍影响渡运安全的、上述各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按渡口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港航监督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以15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舶或扣留.吊销有关证照.上述各项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由处罚机关缴交同级地方财政。作为渡口管理经费 第三十条,对主管机关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天内作出裁决,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10天内 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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