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职责和奖惩.第二十二条。渡工的职责 一,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迫其违章渡运.冒险航行的要求.对不听劝阻抢渡,强渡等违章行为,渡工有权拒绝开船、二、经常检查渡船,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发现渡船破漏,损坏或其他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修理或采取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三。谨慎驾船,不超载运行,不酒后驾船,不把船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在大风。浓雾 洪水,急流等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下冒险开船。四,坚守岗位 不擅自改变渡船用途和渡运线路 五 积极宣传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口秩序。第二十三条。渡口设置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渡运安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宣传、教育,奖惩制度 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 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责任,二,按规定人数配备渡工并保持渡工队伍的稳定。在农忙 集市.节假日等过渡人员比较集中时,负责安排增开渡船的班次,组织专人维持渡运秩序,三,严格遵守核定的装载定额和航行期限 及时修理更新渡船和负责码头,候渡设施的建设。四,发生渡运事故,应积极援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四条、市 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渡口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一.组织实施渡口管理法规.督促并帮助所属渡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拟订.上报和组织实施渡口发展规划和船舶更新改造计划。申请 分配渡运油料.渡船修造材料和有关经费。三。加强对人民群众和渡工的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渡口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渡运事故,四.审定渡工的录用 工资,福利和奖惩事项,五、对非机动渡船的渡工考评发证、第二十五条,地、市.县 市 区 港航监督机构的职责、一、根据渡口设置单位的申请.对渡船进行检验。丈量.核定装载定额 航行期限,抗风等级。航运区域,核发、渡船登记证书 和。渡船检验证书,二,办理机动渡船机驾人员的考试发证。三。协同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四,开展安全宣传、检查。纠正渡运违章行为、五 在执行任务时,严守法纪 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重大渡运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有渎职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人 港航监督人员以至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执行渡口管理法规 维护渡运秩序成绩显著的,二、安全渡运成绩突出的.三、避免发生渡运事故的.四,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事迹突出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罚。一、私自设立,迁移、撤销渡口的 二 无证照渡运或不携带证照渡运的、三.刁难勒索乘客或任意提高运价的,四。酒后驾船、冒险航行。超员超载等违章作业的。五 侮辱。殴打渡工或抢渡、强渡扰乱渡运秩序的 六。损毁渡运设施或设置渡运障碍影响渡运安全的。上述各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渡口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港航监督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以15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舶或扣留.吊销有关证照,上述各项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由处罚机关缴交同级地方财政,作为渡口管理经费 第三十条,对主管机关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天内作出裁决。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