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职责和奖惩,第二十二条,渡工的职责,一、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迫其违章渡运.冒险航行的要求.对不听劝阻抢渡 强渡等违章行为.渡工有权拒绝开船、二.经常检查渡船、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发现渡船破漏.损坏或其他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修理或采取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报告,三 谨慎驾船,不超载运行,不酒后驾船.不把船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不在大风 浓雾.洪水,急流等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下冒险开船、四 坚守岗位,不擅自改变渡船用途和渡运线路、五。积极宣传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口秩序,第二十三条,渡口设置单位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渡运安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宣传,教育.奖惩制度、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责任,二。按规定人数配备渡工并保持渡工队伍的稳定,在农忙,集市。节假日等过渡人员比较集中时.负责安排增开渡船的班次,组织专人维持渡运秩序,三。严格遵守核定的装载定额和航行期限、及时修理更新渡船和负责码头,候渡设施的建设 四 发生渡运事故,应积极援救 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渡口主管部门和乡 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一、组织实施渡口管理法规.督促并帮助所属渡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拟订.上报和组织实施渡口发展规划和船舶更新改造计划,申请 分配渡运油料.渡船修造材料和有关经费,三.加强对人民群众和渡工的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渡口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渡运事故、四。审定渡工的录用.工资.福利和奖惩事项,五。对非机动渡船的渡工考评发证。第二十五条、地,市.县.市,区,港航监督机构的职责,一.根据渡口设置单位的申请、对渡船进行检验、丈量.核定装载定额、航行期限,抗风等级 航运区域。核发.渡船登记证书、和。渡船检验证书,二、办理机动渡船机驾人员的考试发证,三。协同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四,开展安全宣传,检查、纠正渡运违章行为.五。在执行任务时、严守法纪,尽职尽责、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二十六条。凡发生重大渡运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 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 有渎职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港航监督人员以至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宣传.执行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运秩序成绩显著的、二。安全渡运成绩突出的 三,避免发生渡运事故的、四.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事迹突出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一 私自设立、迁移,撤销渡口的 二.无证照渡运或不携带证照渡运的。三.刁难勒索乘客或任意提高运价的、四 酒后驾船,冒险航行 超员超载等违章作业的.五。侮辱,殴打渡工或抢渡 强渡扰乱渡运秩序的。六,损毁渡运设施或设置渡运障碍影响渡运安全的,上述各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渡口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港航监督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以15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舶或扣留.吊销有关证照 上述各项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由处罚机关缴交同级地方财政,作为渡口管理经费、第三十条.对主管机关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天内作出裁决、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或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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