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职责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渡工的职责、一。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迫其违章渡运、冒险航行的要求、对不听劝阻抢渡。强渡等违章行为,渡工有权拒绝开船、二,经常检查渡船,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发现渡船破漏,损坏或其他事故隐患 要及时进行修理或采取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报告.三,谨慎驾船。不超载运行、不酒后驾船,不把船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在大风。浓雾,洪水。急流等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下冒险开船。四 坚守岗位,不擅自改变渡船用途和渡运线路,五 积极宣传渡口管理法规 维护渡口秩序,第二十三条 渡口设置单位的职责 一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渡运安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 宣传,教育,奖惩制度、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责任、二.按规定人数配备渡工并保持渡工队伍的稳定.在农忙,集市。节假日等过渡人员比较集中时。负责安排增开渡船的班次,组织专人维持渡运秩序 三 严格遵守核定的装载定额和航行期限,及时修理更新渡船和负责码头。候渡设施的建设、四.发生渡运事故。应积极援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四条、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渡口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一。组织实施渡口管理法规。督促并帮助所属渡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拟订,上报和组织实施渡口发展规划和船舶更新改造计划.申请,分配渡运油料、渡船修造材料和有关经费 三,加强对人民群众和渡工的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渡口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渡运事故,四.审定渡工的录用、工资、福利和奖惩事项,五,对非机动渡船的渡工考评发证,第二十五条,地,市.县.市、区、港航监督机构的职责,一.根据渡口设置单位的申请,对渡船进行检验.丈量。核定装载定额,航行期限,抗风等级,航运区域、核发,渡船登记证书。和,渡船检验证书 二、办理机动渡船机驾人员的考试发证.三,协同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四 开展安全宣传。检查。纠正渡运违章行为。五,在执行任务时.严守法纪,尽职尽责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重大渡运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有渎职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人 港航监督人员以至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宣传、执行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运秩序成绩显著的.二、安全渡运成绩突出的。三,避免发生渡运事故的,四,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事迹突出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罚.一,私自设立 迁移,撤销渡口的、二.无证照渡运或不携带证照渡运的 三、刁难勒索乘客或任意提高运价的,四、酒后驾船.冒险航行,超员超载等违章作业的,五,侮辱、殴打渡工或抢渡.强渡扰乱渡运秩序的,六,损毁渡运设施或设置渡运障碍影响渡运安全的,上述各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渡口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港航监督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以15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舶或扣留。吊销有关证照,上述各项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 由处罚机关缴交同级地方财政.作为渡口管理经费,第三十条、对主管机关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天内作出裁决,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10天内 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