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职责和奖惩、第二十二条,渡工的职责,一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迫其违章渡运、冒险航行的要求。对不听劝阻抢渡 强渡等违章行为,渡工有权拒绝开船 二,经常检查渡船.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发现渡船破漏,损坏或其他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修理或采取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报告,三、谨慎驾船.不超载运行、不酒后驾船。不把船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在大风.浓雾,洪水.急流等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下冒险开船,四 坚守岗位.不擅自改变渡船用途和渡运线路,五,积极宣传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口秩序、第二十三条、渡口设置单位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渡运安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宣传.教育 奖惩制度,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责任、二、按规定人数配备渡工并保持渡工队伍的稳定 在农忙,集市.节假日等过渡人员比较集中时。负责安排增开渡船的班次 组织专人维持渡运秩序.三 严格遵守核定的装载定额和航行期限.及时修理更新渡船和负责码头.候渡设施的建设、四。发生渡运事故、应积极援救 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四条。市 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渡口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一、组织实施渡口管理法规.督促并帮助所属渡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拟订.上报和组织实施渡口发展规划和船舶更新改造计划.申请、分配渡运油料.渡船修造材料和有关经费 三.加强对人民群众和渡工的宣传教育 经常进行渡口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渡运事故.四,审定渡工的录用 工资.福利和奖惩事项 五,对非机动渡船的渡工考评发证,第二十五条 地 市.县、市 区 港航监督机构的职责.一,根据渡口设置单位的申请、对渡船进行检验 丈量,核定装载定额、航行期限,抗风等级 航运区域 核发,渡船登记证书,和,渡船检验证书,二 办理机动渡船机驾人员的考试发证.三,协同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四 开展安全宣传,检查、纠正渡运违章行为。五、在执行任务时。严守法纪 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二十六条,凡发生重大渡运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 分清责任 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有渎职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港航监督人员以至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宣传.执行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运秩序成绩显著的、二,安全渡运成绩突出的.三,避免发生渡运事故的,四 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罚.一、私自设立,迁移、撤销渡口的 二.无证照渡运或不携带证照渡运的、三,刁难勒索乘客或任意提高运价的、四,酒后驾船 冒险航行。超员超载等违章作业的。五,侮辱、殴打渡工或抢渡,强渡扰乱渡运秩序的,六,损毁渡运设施或设置渡运障碍影响渡运安全的,上述各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渡口管理权限 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港航监督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 处以15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舶或扣留.吊销有关证照 上述各项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由处罚机关缴交同级地方财政,作为渡口管理经费,第三十条,对主管机关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天内作出裁决。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