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职责和奖惩,第二十二条,渡工的职责,一,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迫其违章渡运,冒险航行的要求。对不听劝阻抢渡,强渡等违章行为.渡工有权拒绝开船、二,经常检查渡船,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发现渡船破漏,损坏或其他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修理或采取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报告,三、谨慎驾船 不超载运行。不酒后驾船,不把船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在大风,浓雾,洪水。急流等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下冒险开船,四.坚守岗位、不擅自改变渡船用途和渡运线路、五。积极宣传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口秩序。第二十三条、渡口设置单位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渡运安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宣传 教育,奖惩制度.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责任.二.按规定人数配备渡工并保持渡工队伍的稳定,在农忙、集市、节假日等过渡人员比较集中时 负责安排增开渡船的班次,组织专人维持渡运秩序、三,严格遵守核定的装载定额和航行期限、及时修理更新渡船和负责码头.候渡设施的建设,四.发生渡运事故,应积极援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四条、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渡口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一,组织实施渡口管理法规。督促并帮助所属渡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拟订.上报和组织实施渡口发展规划和船舶更新改造计划。申请,分配渡运油料、渡船修造材料和有关经费、三。加强对人民群众和渡工的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渡口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渡运事故 四.审定渡工的录用.工资,福利和奖惩事项.五,对非机动渡船的渡工考评发证,第二十五条.地 市.县,市.区 港航监督机构的职责。一、根据渡口设置单位的申请、对渡船进行检验,丈量.核定装载定额.航行期限,抗风等级、航运区域、核发,渡船登记证书。和 渡船检验证书,二,办理机动渡船机驾人员的考试发证、三、协同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 四,开展安全宣传.检查 纠正渡运违章行为,五、在执行任务时.严守法纪 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二十六条、凡发生重大渡运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有渎职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港航监督人员以至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宣传,执行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运秩序成绩显著的。二。安全渡运成绩突出的。三。避免发生渡运事故的。四 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罚、一.私自设立。迁移、撤销渡口的、二,无证照渡运或不携带证照渡运的 三,刁难勒索乘客或任意提高运价的,四,酒后驾船。冒险航行.超员超载等违章作业的 五、侮辱 殴打渡工或抢渡。强渡扰乱渡运秩序的 六。损毁渡运设施或设置渡运障碍影响渡运安全的,上述各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按渡口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港航监督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以15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舶或扣留。吊销有关证照 上述各项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 由处罚机关缴交同级地方财政、作为渡口管理经费。第三十条 对主管机关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天内作出裁决.不服裁决的 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