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职责和奖惩,第二十二条,渡工的职责 一.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迫其违章渡运,冒险航行的要求 对不听劝阻抢渡,强渡等违章行为.渡工有权拒绝开船.二。经常检查渡船,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发现渡船破漏,损坏或其他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修理或采取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报告、三,谨慎驾船。不超载运行。不酒后驾船。不把船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不在大风,浓雾。洪水,急流等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下冒险开船 四 坚守岗位 不擅自改变渡船用途和渡运线路,五。积极宣传渡口管理法规 维护渡口秩序,第二十三条 渡口设置单位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渡运安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宣传、教育,奖惩制度。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责任。二,按规定人数配备渡工并保持渡工队伍的稳定,在农忙,集市,节假日等过渡人员比较集中时,负责安排增开渡船的班次,组织专人维持渡运秩序。三。严格遵守核定的装载定额和航行期限。及时修理更新渡船和负责码头。候渡设施的建设.四.发生渡运事故,应积极援救 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四条,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渡口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一、组织实施渡口管理法规。督促并帮助所属渡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拟订。上报和组织实施渡口发展规划和船舶更新改造计划,申请 分配渡运油料、渡船修造材料和有关经费,三 加强对人民群众和渡工的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渡口安全检查 严防发生渡运事故、四,审定渡工的录用、工资.福利和奖惩事项 五、对非机动渡船的渡工考评发证,第二十五条 地.市 县 市.区.港航监督机构的职责,一.根据渡口设置单位的申请。对渡船进行检验.丈量,核定装载定额、航行期限,抗风等级.航运区域 核发,渡船登记证书 和、渡船检验证书,二,办理机动渡船机驾人员的考试发证 三,协同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四 开展安全宣传。检查 纠正渡运违章行为.五、在执行任务时,严守法纪。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重大渡运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有渎职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港航监督人员以至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宣传 执行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运秩序成绩显著的、二 安全渡运成绩突出的、三、避免发生渡运事故的,四、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事迹突出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罚,一、私自设立,迁移,撤销渡口的.二、无证照渡运或不携带证照渡运的,三.刁难勒索乘客或任意提高运价的、四 酒后驾船.冒险航行、超员超载等违章作业的、五。侮辱。殴打渡工或抢渡,强渡扰乱渡运秩序的.六,损毁渡运设施或设置渡运障碍影响渡运安全的.上述各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按渡口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港航监督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 赔偿损失.处以15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舶或扣留。吊销有关证照,上述各项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由处罚机关缴交同级地方财政,作为渡口管理经费,第三十条.对主管机关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 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天内作出裁决 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10天内 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诉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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