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职责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渡工的职责。一,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迫其违章渡运 冒险航行的要求,对不听劝阻抢渡.强渡等违章行为,渡工有权拒绝开船。二,经常检查渡船 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发现渡船破漏,损坏或其他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修理或采取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报告,三。谨慎驾船,不超载运行、不酒后驾船,不把船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不在大风、浓雾 洪水、急流等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下冒险开船 四,坚守岗位 不擅自改变渡船用途和渡运线路,五,积极宣传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口秩序,第二十三条、渡口设置单位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渡运安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宣传.教育 奖惩制度,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责任。二、按规定人数配备渡工并保持渡工队伍的稳定,在农忙。集市、节假日等过渡人员比较集中时、负责安排增开渡船的班次.组织专人维持渡运秩序。三,严格遵守核定的装载定额和航行期限.及时修理更新渡船和负责码头。候渡设施的建设,四 发生渡运事故,应积极援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四条 市 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渡口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渡口管理法规.督促并帮助所属渡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拟订,上报和组织实施渡口发展规划和船舶更新改造计划、申请、分配渡运油料、渡船修造材料和有关经费.三.加强对人民群众和渡工的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渡口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渡运事故,四。审定渡工的录用,工资。福利和奖惩事项.五,对非机动渡船的渡工考评发证。第二十五条.地、市,县,市.区 港航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渡口设置单位的申请,对渡船进行检验、丈量、核定装载定额、航行期限、抗风等级、航运区域,核发 渡船登记证书,和,渡船检验证书,二。办理机动渡船机驾人员的考试发证 三 协同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四.开展安全宣传 检查 纠正渡运违章行为,五,在执行任务时 严守法纪,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第二十六条。凡发生重大渡运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有渎职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港航监督人员以至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宣传 执行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运秩序成绩显著的 二,安全渡运成绩突出的,三、避免发生渡运事故的,四、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事迹突出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一,私自设立,迁移.撤销渡口的.二,无证照渡运或不携带证照渡运的 三、刁难勒索乘客或任意提高运价的,四。酒后驾船.冒险航行,超员超载等违章作业的。五 侮辱 殴打渡工或抢渡,强渡扰乱渡运秩序的,六,损毁渡运设施或设置渡运障碍影响渡运安全的、上述各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渡口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港航监督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以15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舶或扣留,吊销有关证照、上述各项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由处罚机关缴交同级地方财政 作为渡口管理经费.第三十条,对主管机关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 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天内作出裁决、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或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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