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职责和奖惩,第二十二条、渡工的职责 一,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迫其违章渡运.冒险航行的要求,对不听劝阻抢渡.强渡等违章行为、渡工有权拒绝开船 二 经常检查渡船,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发现渡船破漏、损坏或其他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修理或采取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报告.三,谨慎驾船、不超载运行,不酒后驾船 不把船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在大风 浓雾、洪水.急流等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下冒险开船。四、坚守岗位、不擅自改变渡船用途和渡运线路、五、积极宣传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口秩序,第二十三条,渡口设置单位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渡运安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宣传,教育,奖惩制度,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责任。二,按规定人数配备渡工并保持渡工队伍的稳定、在农忙。集市,节假日等过渡人员比较集中时,负责安排增开渡船的班次 组织专人维持渡运秩序。三。严格遵守核定的装载定额和航行期限.及时修理更新渡船和负责码头 候渡设施的建设.四 发生渡运事故。应积极援救 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四条,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渡口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渡口管理法规、督促并帮助所属渡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拟订,上报和组织实施渡口发展规划和船舶更新改造计划,申请.分配渡运油料,渡船修造材料和有关经费。三,加强对人民群众和渡工的宣传教育 经常进行渡口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渡运事故.四.审定渡工的录用.工资,福利和奖惩事项.五。对非机动渡船的渡工考评发证、第二十五条、地,市.县。市、区 港航监督机构的职责.一 根据渡口设置单位的申请。对渡船进行检验.丈量。核定装载定额,航行期限 抗风等级.航运区域 核发 渡船登记证书.和 渡船检验证书、二 办理机动渡船机驾人员的考试发证,三。协同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四,开展安全宣传,检查 纠正渡运违章行为 五。在执行任务时.严守法纪,尽职尽责,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二十六条,凡发生重大渡运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有渎职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人 港航监督人员以至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宣传.执行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运秩序成绩显著的 二。安全渡运成绩突出的、三,避免发生渡运事故的,四,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事迹突出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分别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罚,一。私自设立。迁移 撤销渡口的,二。无证照渡运或不携带证照渡运的.三。刁难勒索乘客或任意提高运价的,四.酒后驾船,冒险航行,超员超载等违章作业的、五,侮辱 殴打渡工或抢渡。强渡扰乱渡运秩序的,六.损毁渡运设施或设置渡运障碍影响渡运安全的,上述各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渡口管理权限 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港航监督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 处以15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舶或扣留 吊销有关证照,上述各项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由处罚机关缴交同级地方财政、作为渡口管理经费 第三十条,对主管机关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天内作出裁决 不服裁决的 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或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