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渡口建设,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以方便群众。有利安全为原则 选择岸平 水缓,不影响船舶航行和港口码头作业的处所,并应修建包括码头、道路等供乘客安全上下或装卸货物的设施,客.货流量较大的渡口,应设置候船室或风雨亭、棚、第七条,渡口的设置 迁移或者撤销、应由设置单位向渡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一,城市渡口由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批准 二、专用渡口 乡村渡口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三、跨县.市,区,和跨地 市、渡口。由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批准,协商不成的 报上级人民政府裁决,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第八条,凡修建渡口码头,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其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城市区划内渡口的选址.还应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第九条,城市。乡村渡口实行、以渡养渡 的原则。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的义渡或渡运收入不足的渡口、渡口管理经费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从农业税附加中拨款,集资和财政补贴等办法统筹解决、第十条、城市、乡村渡口管理经费用于渡口管理人员、渡工的工资。福利和奖励,办公和宣传费用。渡船维修更新.工属具添置和渡口基础设施建设等 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渡船及渡口设施所需燃料和维修材料 由渡口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在计划内给予安排 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第十二条,渡口的收费标准 由经营单位或个人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依照物价管理权限报请批准。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设置的渡口,由批准机关发给 渡口设置许可证 从事营业性、包括临时性营业 渡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渡口设置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凡未办理批准,登记,保险手续的渡口,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天内,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四条。渡口两岸必须竖立国务院颁布的。渡口守则.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