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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渡口建设、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以方便群众 有利安全为原则 选择岸平 水缓,不影响船舶航行和港口码头作业的处所、并应修建包括码头。道路等供乘客安全上下或装卸货物的设施.客,货流量较大的渡口、应设置候船室或风雨亭。棚.第七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由设置单位向渡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 一、城市渡口由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批准 二 专用渡口。乡村渡口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三。跨县,市.区。和跨地。市.渡口,由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批准。协商不成的。报上级人民政府裁决,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 迁移或撤销渡口,第八条、凡修建渡口码头,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其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城市区划内渡口的选址、还应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第九条。城市。乡村渡口实行。以渡养渡,的原则。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的义渡或渡运收入不足的渡口 渡口管理经费由县级和乡 镇人民政府采取从农业税附加中拨款.集资和财政补贴等办法统筹解决 第十条 城市。乡村渡口管理经费用于渡口管理人员。渡工的工资、福利和奖励,办公和宣传费用、渡船维修更新.工属具添置和渡口基础设施建设等 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渡船及渡口设施所需燃料和维修材料.由渡口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在计划内给予安排,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第十二条,渡口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或个人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物价管理权限报请批准、第十三条,凡经批准设置的渡口,由批准机关发给。渡口设置许可证 从事营业性。包括临时性营业 渡运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持。渡口设置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凡未办理批准,登记.保险手续的渡口。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天内.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四条。渡口两岸必须竖立国务院颁布的、渡口守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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