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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渡口建设、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以方便群众,有利安全为原则 选择岸平。水缓.不影响船舶航行和港口码头作业的处所、并应修建包括码头,道路等供乘客安全上下或装卸货物的设施,客。货流量较大的渡口.应设置候船室或风雨亭。棚.第七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由设置单位向渡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 一.城市渡口由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批准。二 专用渡口 乡村渡口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三。跨县.市,区、和跨地,市,渡口、由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批准,协商不成的。报上级人民政府裁决,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第八条、凡修建渡口码头,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其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城市区划内渡口的选址,还应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第九条,城市 乡村渡口实行、以渡养渡、的原则.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的义渡或渡运收入不足的渡口.渡口管理经费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从农业税附加中拨款 集资和财政补贴等办法统筹解决、第十条、城市。乡村渡口管理经费用于渡口管理人员。渡工的工资、福利和奖励、办公和宣传费用,渡船维修更新 工属具添置和渡口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渡船及渡口设施所需燃料和维修材料,由渡口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在计划内给予安排 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第十二条,渡口的收费标准 由经营单位或个人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物价管理权限报请批准.第十三条,凡经批准设置的渡口,由批准机关发给、渡口设置许可证.从事营业性、包括临时性营业,渡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渡口设置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凡未办理批准 登记。保险手续的渡口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天内。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四条.渡口两岸必须竖立国务院颁布的。渡口守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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