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渡口建设,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以方便群众,有利安全为原则.选择岸平 水缓 不影响船舶航行和港口码头作业的处所,并应修建包括码头。道路等供乘客安全上下或装卸货物的设施,客 货流量较大的渡口、应设置候船室或风雨亭,棚.第七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由设置单位向渡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一,城市渡口由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批准 二、专用渡口.乡村渡口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三,跨县.市,区、和跨地。市.渡口,由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批准。协商不成的 报上级人民政府裁决,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第八条、凡修建渡口码头,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其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城市区划内渡口的选址,还应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第九条 城市,乡村渡口实行.以渡养渡、的原则,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的义渡或渡运收入不足的渡口.渡口管理经费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从农业税附加中拨款,集资和财政补贴等办法统筹解决 第十条、城市。乡村渡口管理经费用于渡口管理人员。渡工的工资。福利和奖励。办公和宣传费用.渡船维修更新.工属具添置和渡口基础设施建设等 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渡船及渡口设施所需燃料和维修材料,由渡口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在计划内给予安排,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第十二条,渡口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或个人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物价管理权限报请批准、第十三条。凡经批准设置的渡口.由批准机关发给,渡口设置许可证,从事营业性 包括临时性营业、渡运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持.渡口设置许可证 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凡未办理批准,登记 保险手续的渡口.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天内.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四条 渡口两岸必须竖立国务院颁布的。渡口守则,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