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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渡口建设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以方便群众、有利安全为原则,选择岸平,水缓.不影响船舶航行和港口码头作业的处所。并应修建包括码头 道路等供乘客安全上下或装卸货物的设施,客,货流量较大的渡口.应设置候船室或风雨亭 棚,第七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由设置单位向渡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一、城市渡口由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批准。二.专用渡口。乡村渡口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跨县,市,区、和跨地、市、渡口、由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批准.协商不成的,报上级人民政府裁决。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第八条,凡修建渡口码头、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 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其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城市区划内渡口的选址,还应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第九条 城市 乡村渡口实行,以渡养渡,的原则、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的义渡或渡运收入不足的渡口.渡口管理经费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从农业税附加中拨款、集资和财政补贴等办法统筹解决。第十条。城市,乡村渡口管理经费用于渡口管理人员、渡工的工资,福利和奖励,办公和宣传费用。渡船维修更新.工属具添置和渡口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渡船及渡口设施所需燃料和维修材料,由渡口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在计划内给予安排.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渡口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或个人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物价管理权限报请批准,第十三条、凡经批准设置的渡口,由批准机关发给.渡口设置许可证,从事营业性、包括临时性营业 渡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渡口设置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凡未办理批准 登记。保险手续的渡口,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天内、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四条。渡口两岸必须竖立国务院颁布的.渡口守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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