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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渡口建设。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以方便群众 有利安全为原则。选择岸平、水缓 不影响船舶航行和港口码头作业的处所,并应修建包括码头、道路等供乘客安全上下或装卸货物的设施.客,货流量较大的渡口。应设置候船室或风雨亭 棚,第七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由设置单位向渡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一,城市渡口由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批准、二、专用渡口。乡村渡口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三 跨县.市,区。和跨地,市 渡口。由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批准。协商不成的。报上级人民政府裁决、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 迁移或撤销渡口,第八条,凡修建渡口码头、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其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城市区划内渡口的选址,还应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第九条。城市 乡村渡口实行,以渡养渡 的原则。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的义渡或渡运收入不足的渡口 渡口管理经费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从农业税附加中拨款,集资和财政补贴等办法统筹解决 第十条,城市、乡村渡口管理经费用于渡口管理人员,渡工的工资,福利和奖励,办公和宣传费用、渡船维修更新、工属具添置和渡口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渡船及渡口设施所需燃料和维修材料,由渡口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在计划内给予安排、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第十二条 渡口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或个人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物价管理权限报请批准.第十三条,凡经批准设置的渡口,由批准机关发给,渡口设置许可证 从事营业性,包括临时性营业.渡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渡口设置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凡未办理批准.登记,保险手续的渡口。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天内,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渡口两岸必须竖立国务院颁布的。渡口守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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