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渡口建设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以方便群众.有利安全为原则。选择岸平,水缓,不影响船舶航行和港口码头作业的处所、并应修建包括码头,道路等供乘客安全上下或装卸货物的设施。客。货流量较大的渡口。应设置候船室或风雨亭.棚。第七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由设置单位向渡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一 城市渡口由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批准,二、专用渡口,乡村渡口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三。跨县,市,区,和跨地,市,渡口,由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批准.协商不成的。报上级人民政府裁决,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 迁移或撤销渡口,第八条、凡修建渡口码头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其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城市区划内渡口的选址,还应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第九条,城市.乡村渡口实行、以渡养渡、的原则。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的义渡或渡运收入不足的渡口、渡口管理经费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从农业税附加中拨款 集资和财政补贴等办法统筹解决,第十条。城市,乡村渡口管理经费用于渡口管理人员,渡工的工资,福利和奖励,办公和宣传费用,渡船维修更新,工属具添置和渡口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渡船及渡口设施所需燃料和维修材料.由渡口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在计划内给予安排。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渡口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或个人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物价管理权限报请批准、第十三条,凡经批准设置的渡口,由批准机关发给,渡口设置许可证。从事营业性 包括临时性营业。渡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 渡口设置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凡未办理批准、登记。保险手续的渡口。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天内,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四条 渡口两岸必须竖立国务院颁布的 渡口守则,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