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其他规定.第六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 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 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 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二,占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绿地 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三、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铺设的。四。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第六十三条,房屋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 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不得批准。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