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 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委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六,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七.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进行生产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五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八。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整改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规程,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十二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六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至少应当配备5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七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权考核合格 发给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取费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一,新进从业人员 二、离岗1年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九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以本单位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 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告 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未通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 下列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测、检验,一、地下矿井提升,运输 通风。排水,供配电 煤矿瓦斯检测监控系统,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三。露天矿山边坡,尾矿库坝 四,特种设备。五。其他具有较大危险性或者危害性。依法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场所,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检测 检验结果,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属煤矿企业的。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矿山开采。建筑施工.交通运输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以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全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 因关闭,破产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前款规定以外行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当予以退还,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 建立运行管理档案,二,定期进行检测 检验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四、定期检查安全状况、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等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并跟踪整改情况,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等安全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 并明确专人负责.对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应当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学校,幼儿园的房屋,场地。从事有毒 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 禁止将教学场地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将有毒 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第二十七条.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提倡生产经营单位为高空、井下,高温。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对煤矿 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