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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 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四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 器材、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因生产经营规模和安全风险较小,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与相关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应当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调度,第四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向死亡者家属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第四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发生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的典型重大事故及时予以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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