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市 县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第二十条。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 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二十二条、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被征地前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具体标准由市 县 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第二十四条,市。县、市 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第二十五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 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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