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 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 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第八条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 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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