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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 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三,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四 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五,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 清正廉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下列执法事项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办理,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二 社区矫正的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 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第十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一 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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