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 三,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四.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五,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九条、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下列执法事项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办理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第十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一,县、市 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训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