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三,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四。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五。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 清正廉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九条,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下列执法事项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办理,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第十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一、县 市.区 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