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 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 负责执行社区矫正 履行下列职责,一 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三。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四,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五 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九条。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下列执法事项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办理 一 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第十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一、县,市 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二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