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 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三,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四 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五 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 清正廉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受法律保护。第九条.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下列执法事项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办理.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 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四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第十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