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三 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四、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五 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九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 下列执法事项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办理、一 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三 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第十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二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训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