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县、市 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二、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三 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四.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五、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九条。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下列执法事项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办理、一 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第十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