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未按照规定保存维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转借,涂改 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证书。牌照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转借 涂改,伪造,变造的证书,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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