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维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转借,涂改 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证书、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的证书。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 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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