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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未按照规定保存维修记录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转借.涂改。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证书。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转借 涂改.伪造。变造的证书、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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