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维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转借,涂改,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证书,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的证书.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 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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