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加大财政投入 将宣传教育,隐患治理、检验检查、事故处理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技术检验,操作证件核发 安全检查。事故处理、报废认定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明确承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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