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 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 蓄洪区,滞洪区 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履行法律 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 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 保洁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第七条、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 水生态修复 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管理和保护河道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