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 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 经贸 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