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 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 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 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省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 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 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 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