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 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 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 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 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 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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