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 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 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 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 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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