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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