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 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 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省。市.县。市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 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