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 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 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