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 是指城市 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 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 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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