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 是指城市 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 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 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 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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