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 乡 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 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 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