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生产 销售,使用供货标识或者销售无供货标识烟草制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使用。没收违法所得、供货标识及无供货标识的烟草制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购买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 烟用丝束的.没收其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三、储存卷烟,雪茄烟五十条以上或者烟叶一百公斤以上及储存其它烟草专卖品无合法有效证明的.没收其烟草专卖品,可以并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工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二、销售未加贴专门标识非法进口卷烟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进口卷烟,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进口卷烟活动。而为其提供藏匿 运输、邮寄等便利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藏匿 运输,邮寄的非法进口卷烟,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工商,质监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生产、销售的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和用于生产、销售的专用工具,设备及原辅材料。并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场地,储存,运输或者其他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储存,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出借、转让。涂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拒绝,阻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非法进口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违反烟草法律。法规被两次处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二十八条 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或者煽动他人以暴力 胁迫等方法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第三十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市。县 市 区。乡.镇 人民政府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